经查,你(单位)在黄杨泵站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8]5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珠环催字〔2018〕040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