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新证”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此前,我市污水处理厂持有的是由广东省制定的《排污许可证》,该证主要载明污染物浓度限值、排放许可量等内容。而国家制定的《排污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不仅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也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许可浓度、总量限值等技术指标,提出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据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要求,我市需在年内完成19个行业(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污水处理厂作为全省要求最先开展核发的行业,要求“各地应于6月底前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部污水处理厂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