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
销售明码标价 预售资金纳入监管平台
该《办法》规定,新建立的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将实现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可预售商品房房源、预售时间、预售地点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于发生之日或次日在交易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备案购房人、成交价格及已交款情况等信息。解除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发生之日或次日在交易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规定全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纳入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管理,以确保购房者交易安全。
存量房交易:
房产中介持“证”上岗
该《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网上用户开通及认证手续。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存量房房源备案、房源核验及网上签约等房地产经纪服务。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信息库,规范信息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均应按规定在交易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规定,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屋产权人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时,应当附房源核验编号,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通过不同媒介公开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后,完成交易或房屋产权人撤销委托的,发布人应当及时撤回发布的信息。
房地产市场监管:
违法违规成本更高了
该《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部门除了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外,可依法依规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须对所有在珠海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可以根据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