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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告知书

  潘从祥已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接到本告知书后,请贵公司对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本人不再作为贵公司的债权人。 特此告知。

  潘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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