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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我队依法扣留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通告之日起3个月不来办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

  上述交通违法车辆名单详见珠海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zhga.gov.cn/zwgk/gsgg/201908/t20190826_56368646.html)。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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