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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信息公告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机动车遥感监测超标车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并予以公告,请车主尽快在维修治理后前往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联系电话2650567。)进行检测。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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