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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闯红灯被撞“负全责”的一点思考

  □叶金福

  近日,在福建省东山县的街头发生了一起行人闯红灯被撞的事故,该事故经东山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行人需负全责。(4月27日《海峡导报》)

  在目前的具体执法中,如果行人因逆向、闯红灯等被机动车撞伤或撞死,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担责”,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也往往由于行人相对“弱势”,而在判罚时偏向于行人。可以说,这无疑给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而执法交警面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往往是以口头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无形中促使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增多。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有明确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可见,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行处罚还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东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行人闯红灯被撞还要负全责”,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它不仅再次提醒行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会受到处罚,同时也是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宣传和教育。

  但愿今后类似“行人闯红灯被撞还要负全责”的判罚能成为交通执法的一个“常态”,从而让行人也能像机动车司机一样,学会遵守交规、敬畏交规,确保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我们的出行更顺畅、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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