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海域养殖发包或承包合同合法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养殖用海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3.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4.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素材 珠海市司法局
整理 本报记者 许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