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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碰瓷”要“零容忍”

  □苑广阔

  “我们这一片的店都被‘光顾’了!”5月12日,长沙金海路某超市店主称,超市疑似被一名男子投放过期食品,还称对方属于职业团伙,目前已报警。5月16日,记者走访包括该超市在内的三家超市,发现三家超市都有过如此遭遇。(5月17日《潇湘晨报》)

  当地部分超市以及警方,都证明这种严重侵害当地超市权益的现象已经存在不是一天两天,并非是以讹传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一些超市方反映,不法分子利用向超市投放过期食品,然后再进行索赔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团伙作案、规模化作案的特点。一方面他们每次敲诈的金额都在千元上下,而且也不会总敲诈同一家超市,这样就降低了超市经营者报警的概率;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和超市经营者“谈判”过程中往往占据主动,敲诈成功率很高。

  生活中,人们习惯把一些人利用制造虚假车祸,然后向车主索赔的现象称之为“碰瓷”。很显然,这些不法分子通过向超市投放过期食品,然后再进行恶意索赔的行为,就是一种“食品碰瓷”。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尽快受到遏制,不但会严重损害当地超市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也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从严从快对这种“一本万利”的行为进行打击,让违法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避免更多的超市经营者沦为“食品碰瓷”的受害者。

  先是故意向超市投放过期食品,然后再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打假索赔”,这种行为与职业打假人发现有问题的产品从而进行索赔是有本质区别的,该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湖南省规定涉案金额达到4000元)和诈骗罪(湖南省规定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达到相关金额即符合立案标准,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警方来说,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零容忍”,坚决杜绝和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和蔓延。而作为超市经营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既要加强完善超市内部的监控设施,加强人工巡查力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也要加强对于商品条码录入的管理程序,从而能及时发现问题商品。同时,一旦怀疑被不法分子“食品碰瓷”以后,应立即报警,拒绝私了,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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