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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定价”不等于“自由涨价”

  □梅广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贵成为市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珠海传媒集团《民生新观察》栏目组接到家住某小区居民的报料,称该小区开发商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比周边小区的停车费高出了近一倍。(《珠江晚报》6月19日03版)

  停车位对于固定居住在小区的业主来说,是一种别无选择的刚需。由于处于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对等弱势地位,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往往都是由开发商说了算,业主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情况下,如果个别开发商利用自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囤积居奇、坐地起价,不仅会加剧停车难、停车贵,还容易引起纠纷、激发众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尽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开发商可以对拥有完全产权的停车位收费自主定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自由涨价,任性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理解,虽然开发商享有车位物权,但在制定收费标准这件事情上,自主定价权并不是开发商的“免死金牌”,还有法律的制约。具体来说,自主定价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考虑社会消费水平和业主的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同地段楼盘车位收费情况,制定合理的停车费收费标准,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应该看到,个别小区之所以将停车费标准定得过高,其症结在于掌握定价权的开发商在追逐利益最大化。这种由开发商单方面决定的随意涨价行为,有可能因失公平而涉嫌违反《合同法》,也有可能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同时有可能因侵犯业主知情权及共同管理权而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甚至有可能因存在暴利而涉嫌违反《价格法》。对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通过指导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引导开发商诚信守法经营,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还要针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调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让业主在小区自治方面拥有充分的知情权、议事权和话语权,使停车收费标准更加趋于规范与合理,能够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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