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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投入的网约车须使用纯电动乘用车

修订后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陈颖报道:记者5日从珠海市政府官网了解到,修订后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前印发,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为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珠海在2017年就曾印发实施《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后经数次修订。最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另外《规定》明确,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须退出网约车运营;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确保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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