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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徐延铭:

建议提前介入校园霸凌行为,将“不构成累犯”年龄下调为16岁

  本报讯 记者陈雁南报道: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如何预防此现象的发生?这一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徐延铭带来了《关于完善涉未成年人校园霸凌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惩治教育的建议》,他建议有关部门在霸凌行为造成实质性伤害前提前介入、做好预防,并将刑法中“不构成累犯”年龄下调为16岁。

  “校园霸凌不仅会给青少年带来难以磨灭的身心创伤,更会损害整个社会的秩序与未来发展。”徐延铭注意到,目前,一些未成年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者“霸凌行为根本不会有实质性惩处”的想法,认为自己不必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待当成肆意妄为的“保护伞”和“免死金牌”,丝毫不顾忌其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实施校园霸凌后,他们大多会被批评、警告,最严重的后果不过是退学处分,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矫治,校园霸凌屡禁不止。

  “此前,有关部门往往要等到事件已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才介入,而在造成伤害前的恐吓、威胁行为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这些行为也会给青少年带来心理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徐延铭建议对不良行为提前干预,对已经发出威胁、恐吓信息的言行,司法及社会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把此类言行作为违法犯罪的组成部分进行惩治,以做好提前预防。

  为进一步推动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落实到位,徐延铭建议成立市县级专门的未成年矫正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由当地司法机构管辖,负责统筹各社区的矫正教育资源,建立专业化矫正队伍并引导志愿者广泛参与。矫正教育包括未成年心理健康治疗、思想品德教育、职业培训、文化课辅导等。联合学校、家庭等,对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引导、跟进、落实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徐延铭建议,对于未成年人涉罪行为适用缓刑的,发展完善家中监禁、观护制度,社区服务等手段以代替监禁刑。家庭、学校、社区应当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司法机关对其实行动态跟踪,对符合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其在接受监督进行社会服务的同时制定区别于成年人的矫正计划。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正计划,应根据其年龄、性格、霸凌行为程度等量身定制,为避免一刀切,应重视矫正计划的科学性,配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知识的专门工作人员,并对矫正计划进行风险评估。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徐延铭认为,当代未成年身体思想发育早熟,校园未成年犯罪频发现象较为突出,且部分犯罪情节严重,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造成恶劣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他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法律规定,可适当降低年龄,修改为‘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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