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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薪酬制度才能发挥激励作用

  □戴先任

  在密薪制管理之下,一些职工为了找准自身定位和上升空间,只得“偷偷打听”同事工资水平。一些职工质疑该做法是否合理,认为企业应公布同一职级的工资范围,充分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不少劳动者向记者表示,应探索更公开合理的薪资披露体系,便于明确职业发展方向。(4月1日《工人日报》)

  现在不少企业都实行“密薪制”,将薪酬保密列入员工行为守则,还屡屡发生一些打听同事工资的员工被开除的事件。企业实行“密薪制”,理由也有不少。如怕竞争对手从工资单中显示缴纳的税务反推出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了保护公司机密,不少公司就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不准泄露工资单。另外,这些企业认为薪酬保密有利于保护员工的个人权益,如果薪酬公开透明,员工的工资有高有低,就会造成员工之间的相互比较,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或排挤,造成内部矛盾,影响企业稳定。这些理由也不无道理。

  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收入公开才是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企业实行“密薪制”,工资密而不宣,就可能会暗藏“猫腻”,可能损害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

  据了解,薪酬保密做法是外企带到国内的“舶来品”,逐渐成了国内一些企业的“潜规则”。“密薪制”强化了企业的劳动定价权,让一些无良企业可以在“暗箱操作”中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这也是不少企业并不会自动放弃薪酬保密制度的原因所在。

  要“公薪制”不要“密薪制”。对此,就要加强劳动标准立法,督促企业公开工资信息,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满足劳动者对自己工资的知情权。如企业可以尝试公布同一职级的工资范围,这样能够防范同工不同酬,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找到自身定位,作出调整。企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时,也要充分、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边界,根除企业“猫腻”,要让企业薪酬制度成为员工的“激励棒”,而不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暗器”,让一些无良企业再难从薪酬保密中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赢”,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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