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公告
拱桥关公字【2024】1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海关依法变卖处理。请以下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港珠澳大桥海关旅检四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二、联系地址:珠海市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珠港进境大厅南侧办公区,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756-8163403。
港珠澳大桥海关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