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溪路(原名滨山路)建设工程(二期)项目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因三溪路建设工程(二期)项目需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三溪路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本项目位于香洲区凤山片区,建设范围为福溪路(原南溪路)至创源路,长度583.4m,宽度45m,双向六车道。道路最宽横断面组成为:45米=3.0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3.5米(侧分隔带)+11.5米(机动车道)+4.0米(中央分隔带)+11.5米(机动车道)+3.5米(侧分隔带)+2.5米(非机动车道)+3.0米(人行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管网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安监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用地清场范围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三、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为道路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权属重叠的区域,拟用地面积约为红线面积25,919.46平方米、蓝线面积4,165.91平方米。
四、本用地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的规定执行。毗邻清场范围权属用地上的,涉及清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亦参照前述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按最终协商结果确定。
五、本清场通告清场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征拆实施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拆实施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清场范围原地貌,关于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不配合征拆部门办理清场范围内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九、关于毗邻清场范围的,涉及清拆的区域,其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之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等工作,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42号)执行,最终补偿、处理结果根据协商确定。
十、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任一单位查询,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地址:香洲区志云路88号珠海市金融科技中心G2/G3,联系电话:0756-8665672。(二)珠海市香洲区三溪科创城发展中心,地址:香洲区梅界路1323号格创集城A座5楼东侧,联系电话:0756-8528235。(三)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1403,联系电话: 0756-2617751。(四)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地址: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联系电话:0756-8813282。
十一、权利人对本用地清场通告不服的,可在本用地清场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