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先生:
依据本人庄蔚杰(身份证号:370305196411111290)与卢峰(身份证号:352224197707070041)于2024年10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卢峰已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对你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本人。为此,本人对你方享有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本次转让的债权为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权。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本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相应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庄蔚杰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