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先生、郭庆女士:
依据本人庄蔚杰(身份证号:370305196411111290)与卢峰(身份证号:352224197707070041)于2024年10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卢峰已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3112号《民事调解书》〔一审案号:(2016)粤0402民初3076号〕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本人。为此,本人对你方享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本次转让的债权为上述调解书项下所有债权。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本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相应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庄蔚杰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