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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0402民初9622号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粤0402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9月劳务费合计人民币392170.49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4元,由原告负担633元,被告负担3491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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