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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制垃圾分类更待强力执法

  □房清江

  正在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条例(草案)》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条例(草案)》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8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垃圾分类从倡导走向强制,最本质的区别是对不按要求分类的人加以处罚。因此,在完善法规方面对不执行分类的处罚条款成为各地标配,已经生效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如此,正在走程序的深圳条例和启动修订程序的北京条例同样如此。显然,这代表了普遍的共识,无须异议。

  不过,有关垃圾管理的处罚,立法容易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在强制垃圾分类之前,多地的相关法规都对垃圾投放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真正开出的罚单寥寥。而垃圾分类涉及的面广,管理成本较高,执法难度较大,包括国内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管理处罚规定的城市,管理应用的力度也不尽如人意,甚至还未让居民普遍建立垃圾分类的意识。

  我国提出垃圾分类快二十年了,居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一直是一个瓶颈。原因有很多,缺乏底线的倒逼是关键的原因之一,因为没有“强制”作后盾,就无法加速文明素养整体提升的进程。辩证地看,有时候好习惯是罚出来的。

  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是现代社会文明要求与普遍国情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但强制分类不能只体现在法规的纸面上,既要求居民依法遵法实施垃圾分类,同时也考验管理者的决心与智慧。既然有法规的武器,就要将执法管理进行到底,特别是在制度实施的初期,应当打好持久战,在培养居民垃圾分类习惯上久久为功。

  当然,垃圾分类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把教育、引导和服务融入到管理中,让居民懂分类、愿分类和科学分类。此外,对垃圾分类的管理应更有智慧,在健全执法管理制度机制、丰富执法管理手段以及提高管理执法覆盖面、持久力上多下功夫,防范一弛一息、一松一紧的发生,做到长期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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