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修订草案中引人关注的是,对假药、劣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原来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或被直接纳入假药、劣药范围,或单独列出。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仅以假药劣药的这几款修订而言,笔者认为,其中最大的进步当数尊重科学和科学精神,以及关注和造福民生,出发点是为了让公众能更好更快的享受到科学进步和科技成果给人类带来的福祉。让病人获得价廉、效佳和质优的药物或治疗方式,是立法的根据,也应当是这类立法的初心。
过去由于有很多药物是在境外获得批准的,即便已经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证明有效,但由于其“走私性”,也会被视为假药、劣药,从而受到中国法律的惩处。旧的药品管理法是把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而不纯粹按药品质量来界定假药劣药,这显然违背了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也背离了立法的初心。
尽管因种种原因,中国的法规管制了一部分药物不能进入境内,但由于这些药物价格合理甚至低廉,因此成为病人千方百计购卖的药物。因此,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正是法律的进步,其意义就在于,法律让广大的患病者能够获得救命的药物。疾病的缓解甚至治愈意味着病人可以恢复和重新迸发出强大的生产力,为自己、家庭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可以看到,中国在鼓励仿制药方面也加快了步子,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快落实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也已经公示了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建议清单。当然,在未来药品管理法还会修改,目的自然是通过法律的协调,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