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潘先生带着孩子到箬横某电影院看电影,在前台兑换周日通用卷时,被服务员告知,特殊节假日无法兑换通用券,建议潘先生工作日再来。(9月2日《温岭日报》)
日常生活中,类似潘先生的遭遇并不少见。近年来,不少商家为吸引人气,纷纷推出各种优惠券,这本是一件好事情。然而,很多优惠券都注有“特殊节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样,不少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消费的消费者,因此被商家拒之门外,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和投诉时有发生。
优惠券设置使用条件、限制使用范围,是商家正常的营销活动,本是无可非议。但是,商家实际操作过程,却没有明确“特殊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哪天能用,哪天不能用,全凭商家说了算,这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事实上,“特殊节假日”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以“特殊节假日”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显然是商家的“霸王条款”,更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然而,消费者面对商家的这些“霸王条款”,即使很不情愿,但通常只能被动接受。此外,市场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今,优惠券上“特殊节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样可谓司空见惯,而对这种消费限制没有明示的违约行为,相关部门却没能够及时纠正和制止。
要想避免“特殊节假日”欺骗消费者,既需要商家诚信经营,在设置优惠券使用条件时应注明明确的日期,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商家的这种做法,而更关键的是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合理的行业条款进行纠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