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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差评权”值得点个好评

  □毛建国

  因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淘宝卖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点个“差评”,对于买家或是一时之愤,但对于卖家却可能是长久之痛。也正是因为“差评”依然重要而且发挥作用,所以对“差评权”的保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现在消费者的“差评权”正受到严重干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恐吓、伤害行使“差评权”的消费者。

  消费是一种很主观的行为,消费感更是一种主观感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无论好评还是差评,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消费者认为提供的商品,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或者认为在购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如人意,到底能不能给差评?是不是说只有商品存在明显缺陷,商家存在明显欺诈,才可以给差评?如果仅仅根据自身感受给出差评,算不算主观恶意?这都是值得讨论的。如果无限扩大了恶意的范围,那就干涉了“差评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价,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例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于“差评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买家和对最广泛诚实守信卖家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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