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人员防控工作。居家和集中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以及解除居家隔离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需去医院的,应当向居(村)委会报告,居家隔离人员由所在居(村)委会联系救护车送往医院;集中隔离人员由所在隔离点联系救护车送往医院,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由亲戚朋友自驾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交车等)前往医院。
二、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满前,所在居(村)委会应当安排对其进行病毒检测;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满,由所在隔离点安排病毒检测。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解除隔离。
三、全市药房药店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购置感冒咳嗽类药物的购买登记工作,按照规定上报并将登记情况每日通报所在居(村)委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施行。
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