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3p):
你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至5月23日期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金湾区红旗镇鸡啼门水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物料,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水行政执法部分)》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珠水罚决字〔201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水务局
2020年4月18日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市水务局一楼执法科,电话:2655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