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关公字[2021]002号
霍志敏、朱丽萍、何惠平、蔡锦群:
我关于2021年1月28日对霍志敏作出了拱闸关违字[2021]8080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涉案现代象象牙手镯1件;2021年1月28日对朱丽萍作出了拱闸关违字[2021]8083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涉案现代象象牙手镯1件;2021年1月28日对何惠平作出了拱闸关违字[2021]8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涉案现代象象牙制手镯1件;2021年1月27日对蔡锦群作出了拱闸关违字[2021]8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涉案象牙手镯1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已于本日在闸口海关公告栏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