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波:
经核查,你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珠教师撤销〔2022〕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撤销了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珠教师〔2021〕413号),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214403451000413)作废。
因通过你申请材料地址及电话等信息,多次与你联系不上,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珠教师撤销〔2022〕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师资管理科领取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1号楼209
联系电话:0756-2121332
2022年4月15日